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破抗字,110年度,1號
TPHV,110,破抗,1,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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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泰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破產
債權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裁定(109年度執破字第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依破產法第108條、第109條規定,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 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 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惟有別除權之 債權人,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為破產債權而 行使其權利。故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並非普通破產債權人,其 受擔保之破產債權額,不記入議決決定之總債權額,且無表決 權,但依前述規定,以其行使別除權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為破產 債權而行使權利者,仍得出席並行使表決權。又依同法第125 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 ,應於第1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 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而法院依前述 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僅須 就債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如依形式審查之結果, 足以明瞭有債權存在時,即應准許該債權加入破產債權,至當 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應另行起訴請求確認,在訴訟中並得 依同法第144條之規定以謀救濟。
本件原法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以109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宣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破產,同年5 月19日以109年度破執字第7號裁定選任袁震天馬國柱、黃國 棟為其破產管理人。相對人即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行、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 成分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世貿中心分行、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元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民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司雙和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高雄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分行等15人,於109年9月11日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 之同年月24日申報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償之破產債權(下稱無 擔保債權)共計新臺幣(下同)84億8,973萬6,808元,抗告人 知悉後於同年10月30日第2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時,異議主張: 相對人有別除權之廠房設備等資產已足清償渠等全部債權,故 向原法院請求剔除相對人申報之破產債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 之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經查,相對人於第1次債權人會議前之109年8月25日向破產管理 人申報對寶德公司有101億36萬9,527元之聯合授信債權未受償 (內含有別除權之擔保債權),並於同年9月24日主張:上開 債權之動產及不動產擔保物(下稱系爭擔保物),經伊於同年 3月20日委請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分別按正常、急售 及土地租約到期等狀況鑑估其出售價格如附表所示,寶德公司 於同年4月8日自陳於同年3月間所持現金僅餘64萬8,000元,已 不足清償每月到期債權及相關支出約5,575萬元(內含彰濱廠土 地每月租金980萬元),計至相對人申報債權為止,寶德公司 應已逾期4個月以上未繳土地租金,出租人經濟部依渠等所立 租約第8條約定得終止租約,且寶德公司以生產太陽能多晶矽 為主要業務,此類產業低迷,未能維持營收,該公司因此聲請 破產,現有生產設備已不具經濟效益,依附表特定價格⑵所示 鑑估結果,伊等行使別除權後尚有不足,故申報差額84億8,97 3萬6,808元為無擔保之破產債權等語,業據提出前述估價報告 書、寶德公司書狀、土地租約為憑(見原法院卷㈧第98至107頁 、卷㈨第43、106至108頁),並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按( 見原法院卷㈨第114至158頁)。本件依相對人所提文件為形式 上之審查,並審酌寶德公司宣告破產後,其資產應儘速處分以 分配債權人,自非屬正常條件下出售所得之價格,縱出租人雖 尚未依前述租約第8條約定對寶德公司終止土地租約,或該公 司之生產設備仍具產製半導體級多晶矽之經濟效益,然系爭擔 保物按急售情況所得鑑估結果(即附表特定價格⑴),相對人 於行使別除權後,仍可認有41億1,383萬7,718元之債權未受償 ,則原法院准許相對人以其行使別除權後預估未能受償之債權 加入破產債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是抗告人以系爭擔保物鑑 估結果(正常)價格結果為119億3,390萬1,440元,已足全數 清償相對人之債權,請求予以剔除其債權,並以零列計云云, 依前說明,並無可採。從而,抗告人執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 為不當,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附表: (單位:新臺幣)
擔保品及抵押權設定情形 正常價格 特定價格⑴ 特定價格⑵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號建物22筆建物(即寶德公司彰濱廠廠房) --------------------- 第1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39.01億元(擔保90億元聯合授信案債權) 第2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38.4億元(擔保32億元聯合授信案債權) 16億1,638萬 2,440元 8億2,758萬 7,809元 (急售情況) 9,170萬0,719元 (土地租約到期情況) 機器設備共793項 ----------------------- 經濟部經授(中)動字第116187號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共同擔保90億元及32億元聯合授信案債權) 103億1,751萬9,000元 51億5,894萬4,000元 (急售情況) 15億1,893萬2,000元 (堪估標的廠區僅具產製太陽能即多晶矽能力,已不具生產之經濟效益條件,而以其構件組成可能再利用之剩餘殘值為整體評估) 合 計 119億3,390萬1,440元 59億8,653萬1,809元 16億1,063萬2,719元 無擔保債權(差額) 0 41億1,383萬7,718元 84億8,973萬6,8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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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