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煒倫律師上 訴 人 李銘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上 訴 人 許鴻展 視同上訴人 黃志成 張家銘 張勛逵 黃美芳 柯齡蘭 陳幸德 洪源謙 邱治群 葉慶隆 張芳源 郭進國 吳萬發 蘇麗月 羅能禎 被 上訴人 鍾孟姍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複 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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