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劉妘穗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高映容律師
林哲丞律師
被上訴人 柳儀美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陳依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3月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
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