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8年度,1337號
TPHV,108,上,1337,2021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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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鍾熙堂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
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33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零壹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玖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玖拾柒元。 理 由
按當事人因財產權而起訴或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16規定預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 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應將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上如本院判決附圖(下稱附圖)所示編號64-1(B)、64- 1(C)之灰色貨櫃屋、64-1(D)貨車車廂及65(B)之水泥地 移除,將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及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及法定遲延利息,另請求賠償系爭65地號土地101至106 年地價稅新臺幣(下同)9,821元,及107年地價稅1,997元。 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96萬4,264元( 計算式見附表說明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303元,被上 訴人僅繳納4萬0,204元(收據見原審卷1第1頁),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99元(計算式:40,303-40,204=99)。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將坐落系爭64-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 號64-1(B)、64-1(C)之灰色貨櫃屋及64-1(D)貨車車廂 移除,將上開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及給付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法定遲延利息,駁回被上訴人之其餘請求。



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追加起訴請求上訴人將坐 落系爭64-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64-1(E)鐵門移除, 將上開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及給付108年地價稅1 ,996元、109年地價稅2,078元,其上訴及追加請求之利益為32 4萬3,711元(計算式見附表說明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 ,762元,被上訴人僅繳納4萬9,465元(收據見本院卷第23頁) ,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97元(計算式:49,762-49,465=297) 。
第二審判決上訴人應將坐落系爭64-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 號64-1(B)、64-1(C)之灰色貨櫃屋、64-1(D)貨車車廂 、64-1(E)鐵門及65(B)之水泥地移除移除,將上開土地返 還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法 定遲延利息,並賠償系爭65地號土地101年至106年地價稅9,82 1元、107年地價稅1,997元、108年地價稅1,996元、109年地價 稅2,078元。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397 萬0,988元(計算式見附表說明四),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0, 603元,上訴人僅繳納2萬6,002元,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萬4, 601元(計算式:60,603-26,002=34,601)。茲限兩造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附表
項目 第二審判決附圖64-1(B)面積13.99平方公尺 第二審判決附圖64-1(C)面積13.70平方公尺 第二審判決附圖64-1(D)面積2.50平方公尺 第二審判決附圖64-1(E)0.11平方公尺 第二審判決附圖65(B)133.88平方公尺 101至106年地價稅9,821元 107年地價稅1,997元 108年地價稅1,996元 109年地價稅2,078元 臺化公司第一審請求之項目 是 是 是 否 是 是 是 否 否 臺化公司第二審上訴及追加之項目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鍾熙堂第三審上訴之項目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說明: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於本件訴訟繫屬即107年5月1日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24,090元/平方公尺(見原審卷1第11、13頁) 臺化公司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24,090元/㎡×〔(64-1(B)面積13.99㎡+64-1(C)面積13.70㎡+64-1(D)面積2.50㎡+65(B)133.88㎡〕}+101至106年地價稅9,821元+107年地價稅1,997元=3,964,264元。 臺化公司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24,090元/㎡×〔65(B)133.88㎡+64-1(E)0.11㎡〕}+101至106年地價稅9,821元+107年地價稅1,997元+108年地價稅1,996元+109年地價稅2,078元=3,243,711元。 鍾熙堂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24,090元/㎡×〔(64-1(B)面積13.99㎡+64-1(C)面積13.70㎡+64-1(D)面積2.50㎡+64-1(E)面積0.11㎡+65(B)133.88㎡〕}+101至106年地價稅9,821元+107年地價稅1,997元+108年地價稅1,996元+109年地價稅2,078元=3,970,988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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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