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鋼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峰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夏曉玲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等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 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 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 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 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亦定 有明文,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對本院所為108年度上字第 127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詳如 附件所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萬9,510元,亦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 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附件: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10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2亦定 有明文。又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 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 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 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 ,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之1即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㈠確認上訴人於105年6月30 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下稱系爭105年度股東臨時 會、董事會)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決議均不存在。㈡桃園 市政府於105年8月11日以府經登字第10590730030號函所為 核准改選董事及監察人、董事長變更、修正章程之變更登記 (下稱系爭105年度變更登記)應予塗銷。㈢確認上訴人於10 6年12月11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下稱系爭106年度 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所為如附表三、四所示決議均不存在 。㈣桃園市政府於106年12月13日以府經登字第10691096970 號函所為核准改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變更登記(下稱系 爭106年度變更登記)應予塗銷。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敗訴 之判決,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變更起訴聲明㈠ 、㈢為:「㈠確認上訴人召開之系爭105年度股東臨時會所為
如附表一所示決議不成立或無效,及系爭105年度董事會所 為如附表二所示決議無效。」、「㈢確認上訴人召開之系爭1 06年度股東臨時會所為如附表三所示決議不成立或無效,及 系爭106年度董事會所為如附表四所示決議無效。」,並更 正起訴聲明㈡、㈣為「㈡上訴人應將系爭105年度變更登記予以 塗銷。」、「㈣上訴人應將系爭106年度變更登記予以塗銷。 」。本院判決:①確認上訴人召開之105年度股東臨時會所為 如附表一所示決議不成立。②確認上訴人召開之105年度董事 會所為如附表二所示決議無效。③確認上訴人召開之106年度 股東臨時會所為如附表三所示決議無效。④確認上訴人召開 之106年度董事會所為如附表四所示決議無效。⑤上訴人應將 系爭105年度變更登記塗銷。⑥上訴人應將系爭106年度變更 登記塗銷。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則其上訴標的利 益價額,關於①、②、③、④部分,因確認該等會議決議不成立 或無效,並無起訴時交易價額,且若該等會議決議不成立或 無效,僅生是否另合法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並為決議之 問題,無法核算被上訴人因該等會議決議不成立或無效所得 之利益,核屬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說明,即分別 以165萬元定之,且①、②、③、④部分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情 形,自應合併計算。至⑤、⑥部分,如①、②、③、④部分被上訴 人獲判勝訴,上訴人自應將系爭105、106年度變更登記予以 塗銷,與①、②、③、④部分具有經濟目的同一之關係,不另計 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60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4)。
附表一(系爭105年度股東臨時會決議):
㈠案由一:變更公司章程案
說明:因前各項變更,需修改本公司章程,如所附公司章 程修正對照表,可否?請公決!
決議:經全體出席股東同意通過。
㈡案由二: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說明:請依修正後公司章程選任董事三人及監察人一人。 決議:投票結果,由張峰魁(當選權數900,000)、張庭 毓(當選權數330,000)、張峰誠(當選權數270,000)等 三人當選為本公司董事,推選張峰銓(當選權數500,000 )當選為本公司監察人,任期自即日起三年。
附表二(系爭105年度董事會決議):
案由:選任董事長案。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選任張峰魁為董事長,執行
業務並代表本公司。
附表三(系爭106年度股東臨時會決議):
案由: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說明:請依修正後公司章程選任董事三人及監察人一人。 決議:投票結果,由張峰銓(當選權數825,000)、張庭毓 (當選權數371,250)、張峰魁(當選權數303,750)等三人 當選為本公司董事,推選張峰誠(當選權數500,000)當選 為本公司監察人,任期自即日起三年。
附表四(系爭106年度董事會決議):
案由:選任董事長案。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選任張峰銓為董事長,執行業務並代表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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