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屈凱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屈凱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屈凱翔因侵占等數罪,先後各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記載未完足部分,均經本院 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 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 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 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6之加重竊盜、編號 7、9之詐欺取財及編號10之業務侵占等罪,雖均屬財產犯罪 ,然在犯罪本質及侵害法益之程度上仍有不同,各罪名間仍 具有獨立性;又編號8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則屬侵害社會法 益之罪,亦與上開罪名不同而具獨立性。斟酌上開各罪間之 關係,應有相當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 矯治之必要程度;參以編號1至2所示2罪、編號3至5所示3罪 及編號7至9所示3罪,各曾經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0月、1年5 月及7月所形成之內部界限,綜合考量上述犯罪性質上之差 異及刑罰對策上之不同,兼衡受刑人現年20餘歲之日後更生 等總體評價,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屈凱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 踰越門扇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8年4月30日 108年5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14061、15504號 108年度偵字第14061、1550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36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361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36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36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4月10日 109年4月10日 備 註 1.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2361號。 2.編號1、2之罪刑,曾經臺北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0月。 1.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2361號。 2.編號1至2所示罪刑,曾經臺北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3 4 罪 名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8年4月13日 108年5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18431號 108年度偵字第184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43號 109年度易字第43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27日 109年3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43號 109年度易字第4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9115號。 2.編號3至5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5月。 1.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9115號。 2.編號3至5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5 6 罪 名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8年5月18日 108年4月2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18431號 108年度偵字第151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43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608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27日 109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43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60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4月28日 109年5月12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9115號。 2.編號3至5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5月。 1.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308號。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8年3月29日 108年3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206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2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59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5日 109年5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59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6月29日 109年6月29日 備 註 1.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959號。 2.編號7至9之罪刑,經臺北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7月。 1.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959號。 2.編號7至9之罪刑,經臺北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9 10 罪 名 詐欺取財 業務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8年3月29日 108年9月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206號 109年度偵字第79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5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694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5日 109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05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6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6月29日 109年11月24日 備 註 1.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959號。 2.編號7至9之罪刑,經臺北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7月。 1.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3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