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立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一0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一二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立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曾立君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