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高慧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
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高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高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即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現於 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 140711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又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