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15號
TPHM,110,聲,415,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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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彩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
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彩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彩羡因詐欺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 刑1年9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月 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 140907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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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