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94號
TPHM,110,聲,394,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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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浩文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謝浩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謝浩文前因侵占等罪,經法院先後定應執行刑共有期 徒刑一年十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71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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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