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傳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0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傳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傳青(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妨害自 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 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 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 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 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 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 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 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謂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 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 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 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 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末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
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 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 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 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 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 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8年9月23日)前所為,就上 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就附表編 號1至4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 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 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5月範圍內定應 執行刑。復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 編號4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表 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 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 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 (本院卷第9頁)。又雖如附表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揆諸 前開說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 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 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妨害自由 案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傷害犯行,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 則為恐嚇取財案件,且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 107年4月間至同年8月間,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則在 106年5月間至同年9月間,除附表編號4所示犯罪時間外,附 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時間尚屬密切,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 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 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本件 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 ,但因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 ,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高傳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8日 107年8月4日 107年8月20日 107年8月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232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93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9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18號 109年度簡字第133號 109年度簡字第133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21日 109年6月19日 109年6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18號 109年度簡字第133號 109年度簡字第133號 確定日期 108年9月23日 109年8月4日 109年8月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730號 (已執畢) ⑴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194號 ⑵編號2、3曾經桃園地院109年度簡字第1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恐嚇取財得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年5月14日後二週之某日、 106年8月30日、 106年9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04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04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23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8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