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晉宸(原名張志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晉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晉宸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7 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 00000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