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毅德(原名呂翊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毅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毅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3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85號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33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 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 08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5 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