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蘇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蘇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蘇宏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本院102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最 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 07年8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4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矚 上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18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7年8月29日送監執 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 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0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