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6號
TPHM,110,聲,26,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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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輝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60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輝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輝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 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 號2至4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 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 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 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4罪合併 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 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 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之4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非法持有可發射子 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毒品 相關犯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 益均相似,且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2罪係於1周內為之,犯



罪時間接近,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與如附表編 號4所示之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 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 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4月確定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應定其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5日至16日間之某時 107年5月8日 107年5月6日至107年5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5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1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25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70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70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12日 107年11月15日 107年1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25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70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70號 確定日期 107年8月7日 107年12月4日 107年12月4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0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4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446號 編號2至3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7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4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9日前之某日時許至107年5月9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658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5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08年9月26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09年8月20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356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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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