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58號
TPHM,110,聲,258,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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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青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青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青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3號判決確定,經送監執行 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林青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 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3號判決確定,於97年9月2日入監執行。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0 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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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