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45號
TPHM,110,聲,245,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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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洺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洺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洺宸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 以106 年度聲字第38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 ,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 2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 年1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 1090198299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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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