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家泰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
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家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家泰因強盜案件,經本院105年度 上訴字第1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上字第26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 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46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 6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7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現在 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 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5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