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32號
TPHM,110,聲,232,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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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翔旺(原名曾傳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翔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翔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5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9年 度聲字第25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108 年5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 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0571號函 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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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