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838號判決,再由最高法院以10 0年度台上字第60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送監執行後,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育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 0年度上訴字第8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8月,由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60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7年11月1日 入監執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 第10901977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