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應執行有 期徒刑5 年8月,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708號判決 駁回上訴,再由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108號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10年1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7 7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 年1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 90197769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