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毒抗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錦全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109年度毒聲字第323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 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 酵素免疫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確認檢驗結果,確呈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勘查採證同意書、尿液檢 體委驗單、前開公司109年9月15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各一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大致相符,是被 告確曾施用第二級毒品一節,應堪認定。而被告前曾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 92年4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節,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按,從而,本件係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釋放後,三年後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是檢察 官對被告為觀察、勒戒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現在在監執行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而遭判刑之二罪,本件原審裁定應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而與前案判刑不同,有違「法的安定性」、「法的 具體性妥當性」,係相同案例卻未為相同決定,被告願受刑 之判決,不甘服於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處罰,請求撤銷原 裁定云云。
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依 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 再犯第10 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109年1月15日增訂,於同 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則規定:「本 條例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
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偵查中之 案件,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二、審判中之案件,由 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 之裁定。三、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正 前之規定」。又109年1月15日修正及109年7月15日施行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認施用毒品者具「 病患性犯人」之特質,並參諸世界各國之醫療經驗及醫學界 之共識,咸認施用毒品成癮者,其心癮甚難戒除,如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始再有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者,足見其有戒除毒癮之可能,宜再採 以觀察、勒戒方式戒除其身癮及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 之措施,為能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時機, 以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爰修正第三項。是經觀察、勒戒或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 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檢察 官聲請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 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四、經查,被告於109年9月2日16時40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 臺北市○○區○○街000巷000○0號居所逮捕,並扣得吸食器一組 ,嗣於同日17時20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驗結果確呈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卷附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現場蒐證及扣案物照片、勘查採證 同意書、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109年9月15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 航公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2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 品鑑定書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命之犯行。又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並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2年4月16日執行 完畢釋放出所乙節,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 告為本件施用毒品之行為距其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後已逾三年,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依法應施予觀察、勒戒 ,檢察官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應認已審酌個 案情形,認不宜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排除 適用觀察、勒戒之程序,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稱本件法 院應與前案判決為相同處理,請求改以刑之判決替代之云云 ,於法無據。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