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0年度,21號
TPHM,110,抗,21,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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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沈吉華


具 保 人 許惠慎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44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具保人許惠慎因抗告人即受刑人沈吉華( 下稱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 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受 刑人於判決確定後,經合法傳喚而逃匿未到案接受執行,檢 察官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已委任律師,向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對共同被告沈文德提出偽證罪之告訴,並以書面向同署執行 科檢察官請求暫緩執行,受刑人並無逃匿,請求法官給予時 間,讓受刑人能證明自己無參與犯罪行為等語。三、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有罪判決 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者,具保人始免除具保之責任,觀之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亦明。又刑罰執行,由檢察 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同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 條規定至明。準此,除法院之確定裁判,經非常上訴或再審 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 官應據以執行,不因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聲請而停止。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具保人出具現金8萬元之保證金 後,於民國106年5月8日釋放。又上開違反森林法案件,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8



月,併科罰金10,070,160元,受刑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迭 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08年度 台上字第308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受刑人聲請再審及停 止刑罰執行,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再字第499號裁定聲請駁回 ,復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467號抗告駁回確定等情 ,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見執3080卷第6至8、9至20頁反 面、21至29頁反面)、刑事裁定書各1份(見聲744卷第31至 42頁)、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3至27頁)、國 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具保 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份(見執3080卷第128至129頁)在卷可 稽。
㈡嗣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執行,經臺 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受刑人陳報戶籍地址即花蓮縣○○ 鄉○○○街00巷00號,依法傳喚受刑人應於109年10月6日9時到 案接受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遵期通知或帶受刑人到案接受執 行,上開執行傳票及通知,因未獲會晤受刑人或具保人本人 ,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依法均為寄存送達於花 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南華派出所,均已合法送達。惟受刑人 於受合法通知後,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 刑人到案執行,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命司 法警察拘提,因未遇被拘提人即受刑人,無法拘提到案,再 於109年12月17日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法發佈通緝,迄 未到案執行,受刑人明顯逃匿等情,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署109年7月29日宜檢貞律108執3080字第1099012731號函稿1 紙(見執3080卷第241-6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9 月3日花檢秀己109執助338字第1099017499號函稿1紙(見執 3080卷第268頁)、送達證書2紙(見執3080卷第267、269頁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09年10月28日吉警偵字第10900 24002號函暨所附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3紙及報告 書1紙(見執3080卷第270至274頁)、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8、30、32頁)在卷可 查。
㈢受刑人經檢察官傳喚,未到庭接受執行,復經員警拘提無著 ,且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堪認被告已逃匿,是 原審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8萬元及實收利息,並 無違誤。至抗告意旨所陳,容或受刑人個人因素,並非裁量 是否沒入保證金時所應審酌原因,況受刑人未獲檢察官同意 暫緩執行之前,仍應到案執行,其故意逃匿規避執行,並非 因不可抗力發生阻礙,未能如期到案執行,不能認係正當理 由,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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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