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柏維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柏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柏維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9年8月27日執行羈押,嗣 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10年1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及辯護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月2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