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5號
ULDV,110,訴,45,2021012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章麗婉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曾煥基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95,8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6,84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6,34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