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章麗婉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曾煥基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95,8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6,84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6,34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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