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0年度,47號
ULDV,110,繼,47,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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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陳信村律師(即程進財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程進財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叁萬元,代墊費用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伍元,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均由被繼承人程進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3 年度家聲抗字第 5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程進財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就任 後已遵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包含依法為公示催告、就債權 人提出之撤銷贈與訴訟應訴、撤銷回復程進財名義後經債權 人聲請拍賣而拍定、通知稅務單位及債權人參與分配等事項 ,茲因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經鈞院以109 年度 司執字第21892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由第三人以新臺幣 (下同)609,000 元拍定在案,即將分配,爰聲請本件酌定 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另財政部 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項前 段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 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7 、216 、407 號解釋意旨 ,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 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之拘束。查上開作業要點僅 為行政規則,參酌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並無拘束本院之效 力,本院得本於獨立確信之判斷,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 年度家催字第 56號民事裁定、103 年度虎簡更字第1 號民事判決、110 年 1 月7 日雲院惠109 司執己字第21892 號通知、公示催告事 件聲請費收據、刊登報紙之公告暨收據、雲林縣北港戶政事 務所戶政規費收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查核無誤,堪認 屬實,故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 之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13點第4 項之規定,以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為最低計算標準



,並參酌上開被繼承人遺產第三人應買價額為609,000 元, 及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程進財之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 理工作包含依法為公示催告、就債權人提出之撤銷贈與訴訟 應訴、參與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21892 號強制執行程序、 通知稅務單位及債權人參與分配等事項,其管理遺產之時間 約7 年等情,並考量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 事務代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 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程進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30 ,000元,即屬適當。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應核定為30,000 元,又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代墊費用為2,215 元,合計 為33,215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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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遺產項目 │ 面 積 │權利範圍│ 應買價格 │
│ │ │(平方公尺)│ │(新臺幣) │
├──┼───────────────┼──────┼────┼──────┤
│ 一 │雲林縣崙背鄉崩溝寮95-4地號土地│ 2,045 │6 分之1 │ 609,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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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