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0年度,41號
ULDV,110,繼,41,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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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蔡明達 

      陳建中 
      蔡亞恩 
兼上三人之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蔡政庭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蔡楊碧嬌之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蔡政庭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蔡明達陳建中蔡亞恩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繼承人拋棄其繼 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2 項、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蔡政庭係被繼承人蔡楊碧嬌(女、民國《下同 》24年6 月11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於110 年1 月2 日死亡)之子,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附卷可參。 其於110 年1 月11日向本院遞狀並檢附繼承權拋棄書、繼承 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等件聲請拋棄繼 承權,合於法律規定,應准予備查。
三、次查,聲請人蔡明達陳建中蔡亞恩係被繼承人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孫子女輩。然被繼承人蔡楊碧嬌仍有繼承 順位在先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女輩繼承人蔡宗成蔡雪華蔡妙姈蔡麗娜存在,有戶籍謄本可按,且蔡宗 成、蔡雪華蔡妙姈蔡麗娜迄未拋棄繼承權,依首揭法律 規定,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人蔡明達陳建中蔡亞恩自無繼承權存在,從而,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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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