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裕恩
黃娜莉
黃盈達
一、債務人黃盈達、黃娜莉、黃裕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二、債務人黃娜莉、黃裕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萬零伍佰玖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黃裕恩、黃娜莉、黃盈達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001 │2,448元 │黃盈達、黃│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娜莉、黃裕│9 月1日起 │ │ │
│ │ │恩 │ │ │ │
├──┼─────┼─────┼──────┼──────┼───────┤
│002 │10,596元 │黃娜莉、黃│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裕恩 │9 月1日起 │ │ │
│ │ │ │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001 │2,448元 │黃盈達、黃│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娜莉、黃裕│1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恩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002 │10,596元 │黃娜莉、黃│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裕恩 │1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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