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3號
ULDV,110,司促,283,2021012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仁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 通知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