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何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0,007 元,及自民
國95年1 月27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
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
之利息,暨自95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8,833 元,及自95年3 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6,864 元,及自95年3 月29日起至
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 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收150 元,延滯
第2 個月當月計收300 元,延滯第3 個月(含)以上者,每
月計付600 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4,657元,及自95年3 月29日起至10
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 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收150 元,延滯第
2 個月當月計收300 元,延滯第3 個月(含)以上者,每月
計付600 元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9,959元,及自95年3 月29日起至10
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 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收150 元,延滯第
2 個月當月計收300 元,延滯第3 個月(含)以上者,每月
計付600 元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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