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3號
ULDV,110,司促,213,2021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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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張美英〈臺銀鳳山分行〉

債 務 人 許淇雰(兼許健生之繼承人)


      許耀鴻(即許健生之繼承人)


      許顥翰(即許健生之繼承人)


      陳秀美 


一、債務人許耀鴻許顥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許淇雰
  、陳秀美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柒佰參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淇雰、陳秀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拾壹萬捌仟參
  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許耀鴻許顥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許淇雰
  、陳秀美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001 │73,737元 │許淇雰、許│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09 年│年息0.9%   │
│  │     │耀鴻、許顥│3 月12日起 │10月5日止  │       │
│  │     │翰、陳秀美├──────┼──────┼───────┤
│  │     │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10月6日起  │      │       │
├──┼─────┼─────┼──────┼──────┼───────┤
│002 │118,372元 │許淇雰、陳│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09 年│年息0.9%   │
│  │     │秀美   │3 月12日起 │10月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10月6日起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001 │73,737元 │許淇雰、許│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09 年│年息0.09%   │
│  │     │耀鴻、許顥│4 月13日起 │10月5日止  │       │
│  │     │翰、陳秀美├──────┼──────┼───────┤
│  │     │     │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09 年│年息0.19%   │
│  │     │     │10月6日起  │10月1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10月13日起 │      │       │
├──┼─────┼─────┼──────┼──────┼───────┤
│002 │118,372元 │許淇雰、陳│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09 年│年息0.09%   │
│  │     │秀美   │4 月13日起 │10月5日起  │       │
│  │     │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09 年│年息0.19%   │
│  │     │     │10月6日起  │10月1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10月13日起 │      │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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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