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福立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09 年12月2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43,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