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禾葦企業社即游亞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口湖鄉公所清潔隊間請求給付施作費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29,2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