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珮琳即張珮琳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實數計算徵收;前 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 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 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8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雖附具本院民事事件調解不成 立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107 年度及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執行命令、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戶籍謄本等件, 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致本院無從判斷本件更生聲請是否合 於法定要件,本院遂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 於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相關資料並陳明應說明事項,暨繳 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4,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 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相關 資料並陳明應說明事項及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4,00 0 元,有繳費資料查詢、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足憑,依前開規定,本件更 生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