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債 務 人 吳雅萍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㈡、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1 項提出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並依同條第6 項載明各事項,及 提出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 人清冊(綠色聯單)、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 。
㈣、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並請 聲請人提出【最近6 個月期間】,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 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 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 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㈤、陳報聲請人「個人」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何及各項支出 項目、金額,予以條列說明,並提出對應各項支出之證明單 據,如與第三人共居,請說明彼此如何分擔生活費用(須附 計算式)。
㈥、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如有投資股票並應提出 證券存摺(應含近二年內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如有薪資帳戶,應補 登至最近一次薪資入帳日。
㈦、聲請人(及受扶養人)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 並需提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如有受扶養人,亦請提 出受扶養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應含近二年內之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 頁明細),並請說明受扶養人之全部扶養義務人為何?親屬 關係?全體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㈧、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 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 等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需註記標示款 項名稱)、補助款申請書函。
㈨、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名稱、種 類?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 額?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 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 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 債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