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17號
ULDV,109,司促,10517,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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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17號
聲 請 人 劉兆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塑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8 日 通知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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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