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
聲 請 人 葉軒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begail Bugaoisan(艾伯莉) 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21 條及第513 條第1 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 109 年11月30日、同年12月2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 提出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如國籍、居留證號碼、護照號碼等 ),並提出相對人同意未履行切結內容,所有債務視為到期 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相關證明,併請釋明本件得向相對人 請求給付新臺幣40,000元之依據為何。聲請人亦已於同年12 月3 日、同年12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 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