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24號
ULDV,108,勞訴,24,202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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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上訴人  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紀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乾期等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24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及反訴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871,240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4
,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反訴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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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