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3號
ULDM,110,聲,93,2021012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蘇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0 年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蘇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蘇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後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6440 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96 4 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