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莫皓珽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執
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莫皓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莫皓珽因殺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決確定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 刑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0 年1 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76970 號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51 8 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