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張嘉郡
被 告 張祖寧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160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張嘉郡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張祖寧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毀棄損壞罪嫌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 字第160 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 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