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湖山
陳家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
第548 號、109 年度調偵字第514 號),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湖山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家科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湖山與陳家科為父子。陳湖山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起, 向吳鳳馨承租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使用後,在前揭土地及該土地後方之防火巷上分別 興建鐵皮屋( 下稱前棟、後棟鐵皮屋) ,並經營麵店生意, 其中後棟鐵皮屋內裝置冷藏櫃、冷凍櫃、洗衣機等設備使用 ,迨於106 年間結束營業後,由陳家科向盧彥良承租上址土 地供作倉庫使用,並在前棟鐵皮屋內堆置新、舊電腦暨印表 機( 含炭粉) 、網路線及監視器等設備,以及在後棟鐵皮屋 內放置營業用之空氣壓縮機。陳湖山與陳家科分別係上開鐵 皮屋所有人兼使用人及主要使用人,原應注意後棟鐵皮屋之 冷藏櫃電源配線設備必須定期檢修、維護,以避免電源線路 因老舊、破損或承載容量超過負荷用電造成電線短路發生火 災,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前揭事項,致 上揭後棟鐵皮屋之冷藏櫃電線因通電中發生短路,於109 年 8 月10日凌晨1 時50分許起火燃燒,火勢延燒至前棟鐵皮屋 及雲林縣○○鎮○○街0 號房屋,進而燒燬陳湖山所有之前 、後棟鐵皮屋、雲林縣○○鎮○○街號房屋及陳家科所有之 電腦、印表機( 含炭粉) 、網路線、監視器等物品,以及阮 正一所有雲林縣○○鎮○○路00號房屋與前棟鐵皮屋之隔間 設備、1 樓天花板、電燈2 座、監視器電視面板1 台、監視 器鏡頭4 個及監視器線路等物品,致生公共危險。嗣於同日 凌晨3 時46分許,經消防人員據報到場撲滅火勢,但火災產 生之濃煙仍沿上開隔間處,分別流竄至雲林縣○○鎮○○路 00號、75號住宅騎樓暨屋內,造成雲林縣○○鎮○○路00號
住宅內之詹○俋、詹○漩、詹德輝、詹賴媚因吸入過多濃煙 而昏迷,經送醫急救後,詹泓俋於同月10日凌晨4 時10分許 因一氧化碳中毒、呼吸性休克而心肺衰竭不治死亡;詹德輝 於同月12日下午1 時45分許因吸入性肺損傷併呼吸衰竭、呼 吸性休克而心肺衰竭不治死亡;詹梓漩於同月19日上午10時 38分許因吸入性嗆傷、缺氧性腦病變、感染而多重器官衰竭 不治死亡;詹賴媚則受有火場嗆傷併呼吸衰竭、吸入性肺損 傷等傷害。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本案被告陳湖山、陳家科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 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本案 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 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 制,合先敘明。
㈡、被告陳湖山、陳家科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 據可佐:證人即告訴人即告訴代理人詹嘉瑋、詹嘉隆之指述 、證人即告訴人詹賴媚之證述、證人陳麗華、陳榮榤、盧彥 良、游宗明、陳麗惠、沈世賢、郭正雍之證述;「被害人詹 ○俋死亡部分證據」:詹嘉瑋戶口名簿影本1 紙、天主教若 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法醫參考資料1 紙、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勘(相)驗筆錄1 紙、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 證明書1 紙、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含照片6 張 )1 份、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09 年8 月13日雲警南偵字 第1091001095號函文暨檢送之相驗照片(18張)各1 份、「 被害人詹德輝死亡部分證據:詹德輝戶口名簿影本1 份、、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字第1090834730號 診斷證明書1 紙、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勘(相)驗筆錄1 紙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 紙、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檢驗報告書(含照片6 張)1 份、雲林縣警察局斗南 分局109 年8 月17日雲警南偵字第1091001103號函文暨相驗 照片(12張)1 份」、「被害人詹○漩死亡部分證據:國立 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字第1090839726號診斷 證明書1 紙、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勘(相)驗筆錄1 紙、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 紙、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檢驗報告書(含照片2 張)1 份、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109 年8 月24日雲警南偵字第1091001134號函暨相驗照片( 12張)各1 份」、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 斷證明書1 紙、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1 紙、雲林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 紀錄單影本3 紙、雲林縣警察局治安情報/一般事故紀錄( 通報)單1 紙(相384 號卷第12頁)、現場照片43張、雲林 縣斗南鎮同安街與大同路現場圖1 張、雲林縣○○鎮○○里 ○○路00號現場圖3 張、房屋租賃契約1 份、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109 年8 月11日下午3 時50分許勘驗現場筆錄1 份、 家科電腦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 份、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 南派出所109 年8 月24日職務報告(含監視錄影畫面之翻拍 照片、現場照片)1 份、雲林縣○○鎮○○段000 ○000 ○ 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影本3 張、雲林縣消防局109 年9 月 3 日雲消指字第1090011222號函文暨雲林縣火災案件紀錄表 各1 份、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109 年9 月3 日雲南地一字 第1090004523號函暨雲林縣○○鎮○○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籍圖謄本各1 份、雲林縣警察 局斗南分局109 年9 月7 日雲警南偵字第10900010939 號函 文暨現場勘察報告(含現場照片248 張)1 份、「關於火場 原因證據:雲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察 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談話筆錄、火災證物 鑑定報告、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資 料、救護紀錄表(含現場照片82張)等1 份」、天主教若瑟 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醫字第1090810-001 號診斷證明書1 紙;扣案之監控硬碟1 個、監視器錄影光碟片3 片、雲林縣 警察局斗南分局109 年8 月10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 份。是被告陳湖山、陳家科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2 人 之犯行足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陳湖山、陳家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3 條第2 項之 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第276 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2 人是以一失火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3 罪,並造成被害人詹○俋、詹○漩、詹德輝 死亡、詹賴媚受傷之結果,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過失致死罪處斷。
㈡、法官考量刑度的理由:
一場暗夜裡的大火,驚擾了熟睡的人們,同時也讓一些人永 遠無法醒來,在本案中,被告陳湖山、陳家科所承租的鐵皮 屋因電源配線老舊而發生短路起火,而大火的濃煙竄入了詹
德輝一家人的住處,也陸續帶走了詹○俋、詹○漩、詹德輝 的生命,讓這個家從此留下缺口,走的人去怎樣的世界我們 並不清楚,是不是去了更美、更好的地方?當下離開時有無 承受痛苦,甚至感到很驚徨?這些問題一定會懸在遺族心中 久久不能忘,或許各種宗教形式都對往生後的世界存有自己 的描繪與勾勒藍圖,但可以知道的是留下的人最為悲傷,過 往和親人相處的片段總會不經意在腦海中反覆播放,未來的 日子每一天、每一刻都很艱難,突發的變故讓人來不及告別 ,可能還有很多想要一起完成的事,注定在後續路途中缺席 ,以本案來說,被害人詹○俋、詹○漩的人生旅途才要起步 ,還有很多沿路風景沒看過,而被害人詹德輝正是享受家人 溫情與陪伴的人生下半場,還有一起牽手的被害人詹賴媚要 如何面對身邊永遠留下的空位,這樣的情景任何人聽聞都會 感到鼻酸與不忍,而被告陳湖山、陳家科先後承租上開鐵皮 屋使用,尤其被告陳家科後來是堆放自身經營電腦公司所不 用的設備,作為類似倉庫使用,卻忽略了老舊配電可能的風 險,固然被告陳湖山、陳家科表示自己真的很無能為力,也 很難注意到這樣的電源問題,但其實是不願意正視這些潛藏 的風險,而當事情發生後才發現這責任根本不是自己所能擔 負起,就算不講賠償金額,光是三條人命就足夠讓人無顏面 對,尤其開庭時,法官能理解這件在賠償金額上非常不容易 有共識,但被告陳湖山、陳家科先表示至少可以有新臺幣( 下同)400 萬的賠償,但隨程序進行又表示還需要籌措時間 ,這一來一回,告訴人詹嘉瑋、詹嘉隆只會感覺到二度傷害 ,更不用說他們的原生家庭、自己的家庭都還在傷痛中載浮 載沉,何時能夠靠岸都在未定之天,而法官在認事用法上, 刑度必須反應個案中被告的行為惡性、造成的法益侵害,還 有法官個人對於案件中得到的心證,並在天秤的兩邊各自加 減法碼,也必須和法官自己過往類似案件所下的刑度決定加 以比較,這是量刑上要體現的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說是憲 法誡命也不為過,所求的是罪刑相當的不偏不倚,而本案造 成的法益侵害甚為巨大,這是法官審判相關類型案件以來遇 過最嚴重的情況,在刑度上實在很難從輕考量,甚至必須做 出不得易科刑度的決定,佐以被告2 人願意面對錯誤,本案 中的過失情狀是疏忽定期檢修配電設備,被害人方面完全沒 有任何歸責事由,以及被告陳湖山目前已有年紀、被告陳家 科為案發時為該鐵皮屋最主要的的使用者、被告陳家科目前 從事電腦相關行業,被告陳湖山、陳家科家庭功能健全,被 告陳家科為家庭經濟來源,衡以被害人家庭關係重建的慢慢 長路,法官也清楚時間不能淡忘這一切,但詹嘉瑋、詹嘉隆
有責任帶著這個家和家庭成員走出生命的低谷,必須勇敢, 也只能勇敢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陳湖山、陳家科犯行各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珂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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