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74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品夆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陳品夆因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以附表編 號1至5所示方式,對附表編號1至5所示陳暐中等人施以 詐術,始其等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金額至 陳品夆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大同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品夆郵局帳戶)中。嗣因陳暐 中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暐中、柯君易、韓宗諺、許博超、林駿杰訴由雲林縣 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陳品夆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 ,檢察官及被告於審判程序均同意作為證據,且迄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前,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皆未聲明異議(本院 卷第78頁至第81頁、第238 頁、第247 頁、第248 頁),本 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或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確實收告訴人陳 暐中等人的錢沒有出貨,但我是在PCHOME上買,用信用卡可 以分3 年或2 年零利率,而我可以第一時間拿到現金。本案 這幾筆訂單取消是因為我那時候帳戶被凍結沒有辦法處理, PCHOME自動取消的。如果我一開始就打算騙他們,我不會留 自己的資料,而且我先前有出10幾支【手機】給其他買家云 云(本院卷第75頁至第77頁、第127 頁)。經查:
⒈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告訴人陳暐中等人在BBS 網路 社群軟體之PTT 網站(下稱PTT )上刊登徵求如附表編號1 至5所示物品後,以站內信及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暐中 等人聯絡,表示有貨可出售,告訴人陳暐中等人遂分別於如 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金額 至陳品夆郵局帳戶中等情,有如附表編號1至5卷證欄所示 證據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24 頁、第12 5 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觀諸被告回覆告訴人陳暐中等人之站內信,或提及手機合約 到期,用不到手機,可以配合續約等語,或提及公司有提供 福利給其使用故可以在PCHOME直接購買、要回報公司等語, 有卷附PTT 擷圖、LINE對話擷圖在卷可參(警卷第57頁至第 61頁、第81頁至第84頁、第125 頁、第126 頁、第159 頁、 至第173 頁),然被告實際上卻要以自己名義自下標商品, 根本無何到期續約優惠或公司提供福利等情,則其向告訴人 陳暐中等人所稱內容明顯不實,被告是否有交易真意,已有 可疑。
⒊被告雖辯稱其帳戶於案發時遭凍結無法使用,導致PCHOME將 訂單取消,然被告於告訴人陳暐中等人將款項匯入後,仍得 將款項領出或轉帳,有本案帳戶交易明細1 份在卷可參(偵 卷第45頁),又本案帳戶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列為警示帳 戶,於108 年9 月18日解除警示,另於108 年9 月27日設定 為警示帳戶等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2月4 日 函1 紙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93 頁),故於本案案發期間, 本案帳戶並無警示之情況,至為明確。此外,偵查中經檢察 官函詢PCHOME結果,本案被告就附表編號1部分無下標購買 紀錄,其餘編號2至5部分固有於PCHOME訂購之紀錄,惟各 次交易隨後均因客戶取消而未成立等情,有網路家庭國際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2月30日函暨被告108 年9 月消費交 易紀錄1 份存卷可憑(偵卷第39頁、第39之1 頁),益見被 告稱PCHOME取消交易之詞,顯屬無稽,不足採信。再細究被 告於PCHOME上訂購紀錄,其中下標寄送予如附表編號2至5 所示告訴人等之消費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 萬588 元、 9,790 元、7,990 元、2 萬3,800 元(共2 支Apple watch ),然而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告訴人等匯款予被告之價金 各為8,500 元、6,000 元、6,700 元、1 萬8,000 元(以各 8,500 元、9,500 元價格徵求共2 支Apple watch ),均低 於被告自PCHOME購買之價額,本於經驗法則,被告當無可能 為此虧本生意,益徵其無交易真意,應無可議。 ⒋此外,被告辯稱之前有與其他買家交易成功云云,而被告胞
兄陳佾民到庭固作證稱被告曾經有請其幫忙刷卡買2 支手機 等語(本院卷第242 頁、第243 頁),但不足以證明確有被 告所稱與其他買家交易成功之情事;況且,縱確有被告所述 情節,仍然與被告本案行為是否該當詐欺無必然之關聯,是 陳佾民之證詞尚不足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此辯解洵 無可採。
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均係犯刑法第339 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行為該當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 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然該款立法理由已敘明:「考 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 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 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 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 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是該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須以對不 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 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 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 屬普通詐欺罪範疇(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97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本案係告訴人陳暐中等人於PTT 上徵求商品後 ,被告透過PTT 站內信及LINE與告訴人陳暐中等人聯絡,卷 內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 息,依前說明,自應論被告以普通詐欺取財罪,此並經本院 補充告知罪名(本院卷第78頁、第237 頁),爰依法變更起 訴法條。
㈡被告所為上開5 罪,犯罪時間不同,侵害不同人之法益,足 認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相類手法之詐欺取財案件,經法院判決科刑 並予緩刑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參(本院卷第231 頁至第234 頁),其於前案緩刑期間 內再犯本案,騙取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告訴人陳暐中等人 之金錢,所為實不可取。又被告犯後於偵查中雖一度坦認犯 行,惟於審判中未能面對己過,另考量被告詐騙手段、告訴 人陳暐中等人遭騙取之金額、被告於案發後賠償如附表編號 1至3、5所示之人,但未賠償附表編號4所示之人,有被 告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資料翻拍照片3 紙、偵訊筆錄1 份、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參(偵卷第74頁、本院卷第85 頁至第89頁、第181 頁);參以被告自陳就讀實踐大學畢業
,在六輕工作,日薪1,600 元,左腳因車禍沒有知覺,無法 久站、行走不便之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265 頁、 第266 頁),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再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暨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取得之款項,均屬其犯罪所得,其 中編號1至3、5部分被告已賠償完畢,倘再予就此款項諭 知沒收,顯然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至於附表編號4部分,被告並無提出已賠 償之資料,故就此部分未扣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松諺、蔡少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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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匯入款項去向 │犯罪所得 │ 卷證 │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 │ │ │ │ (含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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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暐中│陳品夆於108 年9 月21日│108 年9 月21日│108 年9 月21日│陳品夆已於│⒈陳暐中警詢指述(警│陳品夆犯詐欺取財│
│ │ │中午12時許,以網際網路│下午1 時11分、│下午1 時18分許│108 年11月│ 卷第25頁、第26頁)│罪,處有期徒刑參│
│ │ │登入BBS 網路社群軟體之│12分許,網路轉│,陳品夆跨行提│8 日轉帳1 │ 。 │月,如易科罰金,│
│ │ │PTT 網站內手機板,見陳│帳1 萬元、5,00│領1 萬5,000 元│萬5,000 元│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暐中張貼徵求手機「ZENF│0 元。 │。 │至陳暐中提│ 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算壹日。 │
│ │ │ONE 6 」訊息,遂寄送PT│ │ │供之臺灣銀│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T 站內信及使用通訊軟體│ │ │行帳戶中(│ 簡便格式表、陳報單│ │
│ │ │LINE與陳暐中聯繫,佯稱│ │ │帳號詳卷)│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有手機出售,致陳暐中誤│ │ │。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 │ │ │ 案三聯單各1 紙(警│ │
│ │ │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品│ │ │ │ 卷第27頁、第49頁、│ │
│ │ │夆郵局帳戶中。 │ │ │ │ 第51頁、第53頁)。│ │
│ │ │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1 紙(警│ │
│ │ │ │ │ │ │ 卷第55頁)。 │ │
│ │ │ │ │ │ │⒋PTT 擷圖畫面1 紙(│ │
│ │ │ │ │ │ │ 警卷第57頁)。 │ │
│ │ │ │ │ │ │⒌網路匯款擷圖1 紙(│ │
│ │ │ │ │ │ │ 警卷第57頁)。 │ │
│ │ │ │ │ │ │⒍LINE對話擷圖6 紙(│ │
│ │ │ │ │ │ │ 警卷第59頁、第61頁│ │
│ │ │ │ │ │ │ )。 │ │
│ │ │ │ │ │ │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108 年12月31日函│ │
│ │ │ │ │ │ │ 暨所附交易明細(偵│ │
│ │ │ │ │ │ │ 卷第41頁至第46頁)│ │
│ │ │ │ │ │ │ 。 │ │
│ │ │ │ │ │ │⒏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 │
│ │ │ │ │ │ │ 份有限公司108 年12│ │
│ │ │ │ │ │ │ 月30日函暨所附交易│ │
│ │ │ │ │ │ │ 紀錄1 份(偵卷第39│ │
│ │ │ │ │ │ │ 頁、第39-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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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柯君易│陳品夆於108 年9 月21日│108 年9 月21日│108 年9 月21日│陳品夆已於│⒈柯君易警詢指述(警│陳品夆犯詐欺取財│
│ │ │凌晨1 時11分許,以網際│上午11時42分許│中午12時15分許│108 年11月│ 卷第29頁、第30頁)│罪,處有期徒刑貳│
│ │ │網路登入BBS 網路社群軟│,網路轉帳8,50│,陳品夆跨行提│8 日轉帳8,│ 。 │月,如易科罰金,│
│ │ │體之PTT 網站內手機板,│0 元。 │領8,500 元。 │500 元予柯│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見柯君易張貼徵求手機「│ │ │君易。 │ 局中寮派出所受理各│算壹日。 │
│ │ │OPPO RENO Z 」訊息,遂│ │ │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寄送PTT 站內信及使用LI│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NE與柯君易聯繫,佯稱有│ │ │ │ 便格式表各1 紙(警│ │
│ │ │手機出售,致柯君易誤信│ │ │ │ 卷第73頁、75頁)。│ │
│ │ │為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品夆│ │ │ │ 案件紀錄表1 紙(警│ │
│ │ │郵局帳戶中。 │ │ │ │ 卷第79頁)。 │ │
│ │ │ │ │ │ │⒋PTT 擷圖畫面2 紙(│ │
│ │ │ │ │ │ │ 警卷第81頁)。 │ │
│ │ │ │ │ │ │⒌LINE對話擷圖6 紙(│ │
│ │ │ │ │ │ │ 警卷第82頁至第84頁│ │
│ │ │ │ │ │ │ )。 │ │
│ │ │ │ │ │ │⒍網路匯款擷圖1 紙(│ │
│ │ │ │ │ │ │ 警卷第86頁)。 │ │
│ │ │ │ │ │ │⒎匯款帳戶交易明細1 │ │
│ │ │ │ │ │ │ 紙(警卷第87頁)。│ │
│ │ │ │ │ │ │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108 年12月31日函│ │
│ │ │ │ │ │ │ 暨所附交易明細(偵│ │
│ │ │ │ │ │ │ 卷第41頁至第46頁)│ │
│ │ │ │ │ │ │ 。 │ │
│ │ │ │ │ │ │⒐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 │
│ │ │ │ │ │ │ 份有限公司108 年12│ │
│ │ │ │ │ │ │ 月30日函暨所附交易│ │
│ │ │ │ │ │ │ 紀錄1 份(偵卷第39│ │
│ │ │ │ │ │ │ 頁、第39-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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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韓宗諺│陳品夆於108 年9 月22日│108 年9 月22日│108 年9 月22日│陳品夆已於│⒈韓宗諺警詢、偵訊之│陳品夆犯詐欺取財│
│ │ │某時許,以網際網路登入│晚間6 時12分許│晚間6 時16分許│109 年4 月│ 指述(警卷第33頁至│罪,處有期徒刑貳│
│ │ │BBS 網路社群軟體之PTT │,ATM 轉帳6,00│,陳品夆跨行提│23日於偵查│ 第35頁、偵卷第72頁│月,如易科罰金,│
│ │ │網站內,見韓宗諺張貼徵│0 元。 │領6,000元。 │庭當庭給付│ 、第74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求平版電腦「iPad」訊息│ │ │7,500 元予│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算壹日。 │
│ │ │,遂寄送PTT 站內信及使│ │ │韓宗諺。 │ 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 │
│ │ │用LINE與韓宗諺聯繫,佯│ │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
│ │ │稱有平版電腦出售,致韓│ │ │ │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
│ │ │宗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至陳品夆郵局帳戶中。 │ │ │ │ 簡便格式表各1 份(│ │
│ │ │ │ │ │ │ 警卷第97頁、第99頁│ │
│ │ │ │ │ │ │ 、第101 頁、第105 │ │
│ │ │ │ │ │ │ 頁)。 │ │
│ │ │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1 紙(警│ │
│ │ │ │ │ │ │ 卷第103 頁、第104 │ │
│ │ │ │ │ │ │ 頁)。 │ │
│ │ │ │ │ │ │⒋匯款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 明細表1 紙(警卷第│ │
│ │ │ │ │ │ │ 106 頁)。 │ │
│ │ │ │ │ │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108 年12月31日函│ │
│ │ │ │ │ │ │ 暨所附交易明細(偵│ │
│ │ │ │ │ │ │ 卷第41頁至第46頁)│ │
│ │ │ │ │ │ │ 。 │ │
│ │ │ │ │ │ │⒍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 │
│ │ │ │ │ │ │ 份有限公司108 年12│ │
│ │ │ │ │ │ │ 月30日函暨所附交易│ │
│ │ │ │ │ │ │ 紀錄1 份(偵卷第39│ │
│ │ │ │ │ │ │ 頁、第39-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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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許博超│陳品夆於108 年9 月23日│108 年9 月23日│108 年9 月23日│卷內無證明│⒈許博超警詢指述(警│陳品夆犯詐欺取財│
│ │ │上午9 時42分許,以網際│中午12時44分許│中午12時56分、│陳品夆已賠│ 卷第37頁至第39頁)│罪,處有期徒刑參│
│ │ │網路登入BBS 網路社群軟│,ATM 轉帳6,70│57分許,陳品夆│償。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體之PTT 網站內手機板,│0 元。 │跨行轉出6,600 │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見許博超張貼徵求手機訊│ │元、跨行提領10│ │ 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算壹日。 │
│ │ │息,遂寄送PTT 站內信及│ │0 元。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
│ │ │使用LINE與許博超聯繫,│ │ │ │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臺幣陸仟柒佰元,│
│ │ │稱有手機出售,致許博超│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沒收之,於全部或│
│ │ │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右│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 │ │ │ 簡便格式表各1 紙(│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品夆郵局帳戶中。 │ │ │ │ 警卷第113 頁、第11│徵其價額。 │
│ │ │ │ │ │ │ 9 頁、121 頁)。 │ │
│ │ │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1 紙│ │
│ │ │ │ │ │ │ (警卷第115 頁)。│ │
│ │ │ │ │ │ │⒋PTT 擷圖畫面7 紙(│ │
│ │ │ │ │ │ │ 警卷第125 頁、第12│ │
│ │ │ │ │ │ │ 6 頁)。 │ │
│ │ │ │ │ │ │⒌匯款帳戶交易明細1 │ │
│ │ │ │ │ │ │ 紙(警卷第127 頁)│ │
│ │ │ │ │ │ │ 。 │ │
│ │ │ │ │ │ │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108 年12月31日函│ │
│ │ │ │ │ │ │ 暨所附交易明細(偵│ │
│ │ │ │ │ │ │ 卷第41頁至第46頁)│ │
│ │ │ │ │ │ │ 。 │ │
│ │ │ │ │ │ │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 │
│ │ │ │ │ │ │ 份有限公司108 年12│ │
│ │ │ │ │ │ │ 月30日函暨所附交易│ │
│ │ │ │ │ │ │ 紀錄1 份(偵卷第39│ │
│ │ │ │ │ │ │ 頁、第39-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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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駿杰│陳品夆於108 年9 月22日│108 年9 月23日│108 年9 月23日│陳品夆已於│⒈林駿杰警詢指述(警│陳品夆犯詐欺取財│
│ │ │晚間10時40分許,以網際│晚間8 時14分許│晚間8 時23分許│108 年11月│ 卷第41頁、第43頁)│罪,處有期徒刑參│
│ │ │網路登入BBS 網路社群軟│,網路轉帳1 萬│,陳品夆跨行提│8 日轉帳1 │ 。 │月,如易科罰金,│
│ │ │體之PTT 網站內,見林駿│8,000 元。 │領1萬8,000元。│萬8,000 元│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杰張貼徵求「APPLE WATC│ │ │予林駿杰。│ 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算壹日。 │
│ │ │H 第4 代」2 支之訊息,│ │ │ │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遂以PTT 站內信及LINE與│ │ │ │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林駿杰聯繫,佯稱有貨出│ │ │ │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售,致林駿杰誤信為真陷│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 │ │ │ 便格式表各1 紙(警│ │
│ │ │右列金額至陳品夆郵局帳│ │ │ │ 卷第143 頁、第149 │ │
│ │ │戶中。 │ │ │ │ 頁、第151 頁、第15│ │
│ │ │ │ │ │ │ 3 頁)。 │ │
│ │ │ │ │ │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1 紙(警│ │
│ │ │ │ │ │ │ 卷第145 頁)。 │ │
│ │ │ │ │ │ │⒋PTT 擷圖畫面2 紙(│ │
│ │ │ │ │ │ │ 警卷第159 頁)。 │ │
│ │ │ │ │ │ │⒌LINE對話擷圖14紙(│ │
│ │ │ │ │ │ │ 警卷第161 頁至第17│ │
│ │ │ │ │ │ │ 3 頁)。 │ │
│ │ │ │ │ │ │⒍網路匯款擷圖1 紙(│ │
│ │ │ │ │ │ │ 警卷第175 頁)。 │ │
│ │ │ │ │ │ │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108 年12月31日函│ │
│ │ │ │ │ │ │ 暨所附交易明細(偵│ │
│ │ │ │ │ │ │ 卷第41頁至第46頁)│ │
│ │ │ │ │ │ │ 。 │ │
│ │ │ │ │ │ │⒏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 │
│ │ │ │ │ │ │ 份有限公司108 年12│ │
│ │ │ │ │ │ │ 月30日函暨所附交易│ │
│ │ │ │ │ │ │ 紀錄1 份(偵卷第39│ │
│ │ │ │ │ │ │ 頁、第39-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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