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號
MLDV,110,重訴,6,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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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梁家瑋 
      梁雅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之律師
被   告 吳承緯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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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