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梁家瑋
梁雅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之律師
被 告 吳承緯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