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家長會會長選舉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號
MLDV,110,訴,6,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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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曾星翔 

被   告 苗栗縣僑育國小

法定代理人 李雯琪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確認家長會會長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足額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係訴請109 年度學生家長會會長選舉無效。該訴訟標的並非
係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
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
核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準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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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