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曾星翔
被 告 苗栗縣僑育國小
法定代理人 李雯琪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確認家長會會長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足額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係訴請109 年度學生家長會會長選舉無效。該訴訟標的並非
係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
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
核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準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