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股東名簿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0號
MLDV,110,補,50,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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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陳國興 
被   告 良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被   告 尚成玻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主張因其承受訴外人陳明通對被告良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尚成玻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被告公司)之股份,故聲明
第1 項請求被告良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股東名簿內所載陳
明通之股份500 股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尚
成玻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股東名簿內所載陳明通之股份60
0 股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依首揭規定,上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
應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0,000 元【計算
式:依被告公司股東名簿所載每股價值為1,000 元×(500 股+
600 股)=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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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成玻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