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3號
MLDV,110,補,23,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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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玉鳳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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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