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號
MLDV,110,補,22,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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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尚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銘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9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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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