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徐鉞淼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間請求確認耕
地三七五減租租約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三義鄉拐子湖段408 、408-3 、414-1 、415-1 、42
1-8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陳報原告依約每年所繳之租金為何(如係繳納實物,於原告
起訴時該實物之價額為何;如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王村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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