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電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9號
MLDV,110,補,139,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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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訴訟代理人 羅致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閔嗣龍等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1 萬0,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908 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列被告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黏合化成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請提出被告黏合化成公
  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並依上開資料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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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