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訴訟代理人 羅致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閔嗣龍等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1 萬0,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908 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列被告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黏合化成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請提出被告黏合化成公
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並依上開資料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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